《建规》5.5.17明确了公共建筑的宁静疏散距离,但没有地下部分的相关要求,地下建筑的宁静疏散距离,可依据地下、地上建筑的防火离开情况,酌情处理:
一、外地下、地上建筑之间釆取严格的防火离开步伐,宁静疏散各自独立时(图示1、图示2),地下、地上建筑可视为两个差别的建筑,宁静散距离可参照以下要求处理:
1、埋深不大于10m且地下部分的层数不超2层地下建筑,宁静疏散距离可参照单、多层公共建筑的相关划定确定。
2、地下部分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大于2层的地下建筑,宁静疏距离应参照高层建筑的相关划定确定。
二、外地下、地上建筑不可完全离开(好比地上建筑的中庭下沉至地下窒,图示3)或宁静疏散不可完全独立时(好比共用宁静出口,图示4)时,宁静疏散距离除满足第一项要求外,尚应切合下列划定:
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和宁静疏散距离等,应比照地上建筑要求,以较高要求为准。好比,关于地下建筑只需要接纳关闭楼梯间的情形,如地上部分接纳了防烟楼梯间,则地下部分也接纳防烟楼梯间,关于地下建筑只需要按多层民用建筑确定宁静疏散距离的情况,如地上为高层建筑,则地下部分也按高层建筑要求确定,等等。